找房生活记

房屋买卖合同那些事儿,亲属间房屋买卖,影响居住的其他亲属吗?

房屋买卖合同那些事儿,亲属间房屋买卖,影响居住的其他亲属吗?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20-05-11 23:32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纠纷案例:

2011年4月,周某某与其女婿陈某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购买陈某名下位于天津市的某小区402房屋并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2015年11月,周某某与其侄子周某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由周某虹购买诉争该房屋,约定价款190万元,并约定双方自行交付房款,不实施第三方监管,周某虹支付了部分房款给周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那些事儿


同年11月底,周某虹取得诉争该房屋产权证。陈某的姐姐陈某某自2003年起经同意入住该房居住至今,现陈某某以其本人系诉争房屋的合法居住权人,对该房屋具有期待利益,周某某与周某虹之间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周某某与周某虹于2015年11月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某在依法取得产权后,基于有权处分与周某虹签订买卖合同,且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如若要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当考虑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陈某某主张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和期待利益,陈某某虽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但其不得以居住权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次,本案中陈某某不享有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陈某某与陈某、周某某、周某虹均不存在合同关系,故陈某某也不享有期待利益。周某某与周某虹之间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事宜。

律师点评:

在二手房交易量增长的同时,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况明显增加。我国是亲情社会,家庭成员多居住在一起,例如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原房主陈某的姐姐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陈某又系周某某的女婿,本案的房屋的买卖实际上系亲属之间对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虽然周某虹没有按约定一次性交付全款,也约定不受第三方监管,但并不影响房屋交易性质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并未侵害居住人的居住权和期待利益构成恶意串通致使合同无效。
本网页内容由用户提供,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您认为需要修改或删除,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