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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万业二手房中介被控骗取31名客户购房资金249.9万元

柳州万业二手房中介被控骗取31名客户购房资金249.9万元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7 22:19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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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万业二手房中介股东法庭受审


先是发布低价房源,忽悠市民掏钱购买,在收了购房者支付的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后,二手房中介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公司”)又以房东嫌房价低不卖等原因为由,霸占购房者的购房定金和首付款迟迟不退(2017年6月1日柳州晚报03版、2017年8月19日柳州晚报06版曾报道过此事)。8月2日上午,万业公司以及该公司的4名股东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房产中介公司股东被控共同商议骗取客户钱款

据了解,被告单位万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投资等业务,陈某杰、覃某局、刘某、黄某锋等4名被告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其中,今年34岁的陈某杰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及董事长,36岁的刘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陈某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覃某局则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3个月拘役。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万业公司自成立起即从事二手房地产中介服务,在经营过程中长期违规占用客户所交的购房定金、首付款。2016年起,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杰、覃某局、刘某、黄某锋等人便共同商议,在从事二手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大量骗取客户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维持公司资金运作。

起诉书显示,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万业公司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购买二手房需先付定金、首付款为由,先后与韦先生等31名被害人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从他们手中骗取钱财共计249.9万元。后来,该公司又继续编造事由拒不履约,也不退还被害人钱款。

资金被用于公司经营放贷及给股东买房买车

面对上述指控,被告人覃某局辩称,他只是一名售后经理,在公司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负责一些售后工作,比如房产过户、水电交接之类,以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一些没有正常过户的情况进行协调和解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过,被害人诉讼代表人杨先生却当庭指出,当初正是覃某局跟他商谈房产交易事宜的,因此覃某局并不只是从事售后工作。同样,另一名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张先生也表示,他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是跟覃某局谈的。

“2015年我刚去万业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就已经出现资金周转不过来的情况了,每天都有客户上门来吵架。”被告人黄某锋辩称,当时是陈某杰告诉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不犯法,他才这么做的。黄某锋表示,自己这个股东是陈某杰安排他做的,他并没有投入一分钱。此外,他也没有基本工资,没钱用的时候就写借条给陈某杰签字,从公司借支,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他总共借支了20万元左右。同样系该公司股东的被告人刘某也表示,她也没有基本工资,收益都是跟公司借支的,共借支了约12万元。

而被告人陈某杰则辩称,他们公司只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状况,也在积极处理这些纠纷,没有逃避,他们认为不构成犯罪。他说,公司在2015年还有一些盈利,2016年开始出现资金困难,为了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便暂时挪用了客户的首付款和定金用于开支。

陈某杰表示,挪用客户的这些钱被用于员工工资、水电和租金等公司运转费用,此外还有60多万元被拿去放贷了。他说,收取客户的定金、首付款用于公司的经营支出以及对外借贷,是由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的。陈某杰还表示,公司出资16万多元帮黄某锋买了越野车和房子,出资8万元帮刘某买房子。同时,公司也出了资帮覃某局买房子,但没有交易成功,损失了1.5万元。对此,刘某和黄某锋均辩称买房(车)实际花的钱没有那么多,并且是跟公司借的。

面对合同诈骗罪指控,1人认罪3人不认罪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单位万业公司,被告人陈某杰、覃某局、刘某、黄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万业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杰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覃某局、刘某、黄某锋则分别判处4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陈某杰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而覃某局、刘某也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两人又表示即使构成犯罪,其作用也比较小,量刑过重;黄某锋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的作用很小,量刑过重。此外,被告单位万业公司对上述罪名指控没有异议。

庭审最后,黄某锋表示,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他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此外,陈某杰、覃某局、刘某也作了相应的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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