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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签下购房合同婚后拿到房产证,离婚是否需要分割?

女方婚前签下购房合同婚后拿到房产证,离婚是否需要分割?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7 06:15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女方婚前签下购房合同婚后拿到房产证,离婚是否需要分割


谭娅梅(化名)签下购房合同不久,经人介绍与丈夫恋爱结婚。由于夫妻经常为琐事吵闹,最终决定离婚。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女方认为男方无权分割签订她的房产,男方则认为房产证是婚内取得的,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男女双方谁的观点正确?

先买房子再成家

2009年,谭娅梅大学毕业进入重庆一家公司工作,但身为家中独女,父母一再要求她回达州找工作,一是一家人互相有个照应,二是也想她回来安家。谭娅梅多次拒绝了父母,她想等挣足20万元再回家,再谈找对象的事。

2013年,谭娅梅兑现对父母的承诺,她辞职带着20万元存款回到达州。父母先托人给她找到工作,然后三天两头安排她去相亲,多次相亲无果,她觉得姻缘无需强求要顺其自然,让父母别再为她的婚事操心。在回达州半年后,谭娅梅判断西外的房子可能会增值,于是不顾父母强烈反对,用20万元存款作为购房首付,按揭购买了西外某小区一套价值46万元的房子。

夫妇常吵闹不休

2014年10月,谭娅梅经人介绍与张斌(化名)恋爱,在多次接触中,她的父母也认为张斌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便催促她尽快与张斌举行婚礼,他们也好早日抱上孙子。2015年初,谭娅梅和张斌举办婚礼。

婚后两个月,谭娅梅拿到自己按揭那套新房的钥匙和房产证,她想搬到新房居住,遭到张斌父母反对,要求她将新房简单装修然后出租。然而,谭娅梅执意不肯与张斌父母继续同住,而张斌认为她应该体谅父母怕孤寂的感受,对她破口大骂,引发夫妻第一次争吵。后来经过亲朋好友劝说,张斌同意搬到西外居住。从2015年7月起,夫妻经常为琐事引发争吵,引来左邻右舍劝导,两人觉得很丢面子,总把责任归结于对方。

为房产各执己见

2016年3月,夫妻彼此认为不适合在一起生活,决定协议离婚,双方父母及亲朋好友劝说无果。张斌提议离婚平分财产,遭到谭娅梅反对,在她看来,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她的名字,所以她认为张斌无权分割房产。

张斌不认同谭娅梅的观点,他觉得房子虽然是谭娅梅婚前购买的,但房产证是在婚内办下来的,另外自从结婚以来,是他在承担购房月供款,因此他认为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房产。为此,两人争论不休。

律师点评: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闫政律师结合案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此类房产实际是由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的首付及按揭部份)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份)构成的混合体,完全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都不太公平。

本案中涉案房产就属于上述情况,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分割,首先由谭娅梅和张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涉案房产则应归谭娅梅所有,未归还贷款部份为谭娅梅个人债务,由谭娅梅对婚后共同还贷部份及对应房产增值部份,给予张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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