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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板房时坠落摔伤,责任如何认定?

看样板房时坠落摔伤,责任如何认定?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16 23:4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房开公司和建设公司被判承担75%的赔偿责任

“12月底我公司某楼盘将要盛大推出,起价每平方米6880元起!现场清水样板房可看!”2015年11月29日上午,衢州市民程某收到某房开公司销售员发来的微信,邀请其去看样板房。

当天10点多,程某带家人一同前往该房开公司开发的小高层样板房参观。程某一行仔细看了小高层的样板房结构之后,觉得不是很满意,就又回到售楼部。

这时,销售人员告诉程某,同属该房开公司的叠排别墅区内A幢楼里还有其他户型的清水样板房可看,但是目前正在施工中。程某对这个楼盘很感兴趣,早就有购买意向,于是决定自行再去看看。

随后,程某一行人来到某建设公司正在施工的叠排别墅区工地。从工地大门进入后,看到“某房开公司五层花园叠排清水样板房欢迎品鉴”“花园叠排A幢清水样板房由此进入”等广告指示牌,于是打算按照该看房指示标志,通过B幢楼通道,再从架设的楼梯走到A幢楼平台进入样板房。

走到A幢楼入口时,程某一行发现此处被堵无法进入,打算放弃看房。但折返之际,一名施工人员告诉程某说,看房人员都是从A幢楼后面绕过去的。于是,程某从西单元绕行到A幢楼后面,再往东单元样板房方向行走。结果,由于铺设在平台上的板材断裂,导致程某从平台坠落到一层车库受伤。

事后,程某的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侧骼骨粉碎性骨折,左侧4、5肋骨骨折,左腕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机构鉴定,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程某要求该房开公司和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但房开公司表示“程某是在没有销售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施工地段受伤,与受邀看房没有必然联系”,而建设公司也表示“在工地上明确写有警示牌,告知如果擅自闯入,自行承担责任,程某是未经许可自行进入,与我公司无关”。

因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12月,程某将两者一同告上法庭。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17年6月,柯城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开公司和建设公司对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该房开公司和建设公司均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房开公司向程某发送微信告知的是小高层区域有清水样板房可看,但程某对小高层区域样板房不满意,在售楼处获知紧邻的叠排别墅区A幢亦有样板房可供参观而前往。该处样板房区域确实设有看房路线和指示标志,程某按照指示前往该处看房的行为,与房开公司的邀约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该样板房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该房开公司与建设公司未加强管理,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保障看房安全,致使程某在看房过程中,因A幢楼后面平台上的板材断裂不慎摔伤。该房开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于程某坠落摔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A幢楼所在的区域为建设工地,明显具有安全隐患,程某作为成年人,去看房时应格外谨慎、注意,其在到达A幢楼平台后,在缺乏指示牌指引的情况下,绕行至楼后面,因平台板材断裂而坠落摔伤,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

日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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