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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懊恼小区环境不好有高压线和高速公路,能否索回定金?

购房后懊恼小区环境不好有高压线和高速公路,能否索回定金?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5 22:3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小区周边存在高压线及高速公路的问题,买房者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购房后懊恼环境不好,能否索回定金?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3日,朱某与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订购单1份,约定朱某自愿订购某花园69幢503室房屋,朱某支付订购该房屋的定金20000元。

2015年6月20日,双方就签订预售合同进行磋商,朱某表示小区周边存在高压线及高速公路的问题,客户经理认为在售楼处公示有高层区“不利因素”温馨提示,该提示载明了通达路西侧部分有高压线,高层区西侧靠近通达路和苏嘉路高速、车流量较大,会有噪音,朱某应当在签订订购单时对这一点清楚了解。最后双方因争议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没有谈成功,朱某起诉要求某开发商退还定金2万元,某开发商认为朱某违约,应承担定金被没收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某和某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单合法有效,订购单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双方仍可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但磋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双方磋商过程中朱某提出的两点异议:

首先,就将高层住宅和别墅区资源共享的问题,某开发商虽拒绝写入合同但同意出具承诺书,朱某却未同意;另外,就高压线及高速问题,因上述设施为周边因素,且签订订购单时已存在,就小区周边的环境,应系业主自身考察的因素,并非被告能够整改和改善的内容,尚无证据显示某开发商刻意有违事实做出虚假宣传以误导朱某购买该房屋,相反某开发商在售楼处已做出相应的公示进行善意的提醒。故朱某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某开发商退还定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朱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单符合本条所规定的预约合同的条件,朱某应当按照订购单的约定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提醒

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订购单实质上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购房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的约定而拒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必须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能购房人说什么理由甚至是吹毛求疵就可以拒签正式合同的,这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的侵害,若无事实存在的合理理由而不履行预约合同的约定,要承担没收定金等违约责任。

这也告诫广大购房者签订订购单之前要认真的考虑和考察清楚,不要贸然约定,这是对双方利益负责的态度,否则后悔的成本要自己来承担。

责任编辑:苏州房产网

记者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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