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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替女儿签订房屋居间合同卖房,收取购房款后又不卖了

父亲代替女儿签订房屋居间合同卖房,收取购房款后又不卖了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8 05:46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业主提问

鲁先生来电咨询,他上个月经房产中介介绍,与高新区的熊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鲁先生以总价150万元的价格向熊先生购买其位于高新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鲁先生依约向熊先生支付了首批购房款10万元。但在办理网签手续前,熊先生以房屋是属于女儿名下的自己无权出售为由,主张房屋居间合同无效,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鲁先生想向律师咨询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他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经律师进一步了解,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属熊先生女儿一人所有,熊先生女儿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熊先生对其财产无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鲁先生与熊先生签订的房屋居间合同是有效合同,若熊先生女儿不同意出售该房屋,鲁先生可以要求熊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熊先生对给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苏州房产网

感谢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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