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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近8万转租费承租不足3年,承租人起诉被驳回

交了近8万转租费承租不足3年,承租人起诉被驳回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16 23:2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遇到转租转让的房屋铺面,您可得看好了,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商铺转租纠纷,原告从第三人手中有偿承租商铺,后因租金谈崩铺主拒绝出租,原告以转让纠纷起诉维权,因明知道铺面属转租情况而遭遇败诉,近8万元转租款无法拿回,铺面也无法继续承租。

交了近8万 铺面租不到3年

铺主老陈将位于玉林某影视大厦一楼的铺面出租,2013年,第三人阿邱将该铺面租下,两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每月租金1250元。

租赁期间,阿邱又将该铺面转租给老刘,两人口头约定该商铺的转租价为79000元,阿邱收到转租款后,出具了一份收条交由老刘收持。两人又征得铺主老陈的同意,在之前的那份《租赁合同》上,将承租方“阿邱”的名字划掉,直接签上老刘的名字。此后,房屋租金、水电、管理等费用都由老刘直接交给铺主老陈。

《租赁合同》到期后,老刘和铺主老陈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仍按原来的租金支付,续租到2015年10月30日,之后双方因为续租的租金问题发生分歧,同年11月起老陈收回铺面。

交了近8万元转租款,铺面租不到3年,老刘越想越气,找阿邱要求退还转租款,阿邱当然不肯,老刘一气之下将阿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阿邱的转租费为不当得利,请求判决解除双方间的口头转租协议。

知悉转租事实 追款诉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阿邱承租某影视大厦一楼该商铺后,又将商铺转租给老刘,该转租行为经铺面的所有人老陈同意,因此,原告老刘与被告阿邱之间形成了商铺转租合同关系。双方口头达成的转租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老刘支付了转租费给阿邱,阿邱亦将商铺交付给老刘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老刘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及支付租金、缴交管理费等行为给铺面所有人,可认定老刘对涉案商铺属转租而非转让所有权的事实是知悉的。

对于被告阿邱收取商铺转租费是否属不当得利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中,被告阿邱收取的是转租费,并非转让铺面所有权的费用,该款是被告依据双方的约定所获得的,具有合法根据,不属不当得利。

近日玉州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玉林房产网

(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杨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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