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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解约,承租人要赔近50万违约金

任性解约,承租人要赔近50万违约金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5 22:4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租约没到期欲解除合同,不是与房东协商退租,而选择单方面发退租函执意解约,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租赁纠纷案,承租方因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判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近50万元违约金。

租下商铺不够一年单方面解约

某酒店分公司有一处位于江滨路一楼商铺,被某销售公司看中。去年1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酒店分公司将商铺租给销售公司,租赁期为5年,租金按月支付,每两年变更一次。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有一条约定:租赁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如有违约,则由提出终止合同方按5年租期总租金的20%,赔偿给另一方作为补偿。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销售公司取得了铺面的使用权,也支付了到同年8月份前的租金。

时间一晃到了9月,酒店分公司忽然接到对方发来的一份退租函,销售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合同。9月5日,酒店分公司去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未果。

今年1月酒店分公司决定与对方解除合同。1月15日,销售公司将物品搬离商铺,双方对水电费用进行确认,然而销售公司却一直未按合同支付违约金。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酒店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违约金、水电费、2015年9月至返还铺面之日止的租金及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

承租人被判支付近50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酒店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5年租期总租金的20%赔偿违约金给原告,经核算为493392元,并应支付经双方确认的水电费2569.25元给原告。

因被告于2015年9月5日单方面解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年9月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93392元及水电费2569.25元给原告。

责任编辑:玉林房产网

(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李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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