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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秀”和现实严重不符,购房者求退房被法院驳回

“卖家秀”和现实严重不符,购房者求退房被法院驳回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8 06:1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法院:宣传单难以认定是要约请履行

买了房子,却一直不肯收房。余姚的孙先生因为对宣传画册与现实中的差距,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4年9月,孙先生向余姚某房产公司预购一套商品房及车库,总房款为190万元,之后将全部房款付清。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买受人确定签订《合同》时已了解小区规划设计情况,无异议。自2015年6月起,房产公司多次发函告知孙先生收房事项,孙先生均签收,但一直未前往办理手续。相反,公司却收到了孙先生的《解除合同通知书》。2016年5月,公司收到了余姚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原来孙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了余姚法院。

孙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当初购房纯属被房产公司的楼盘广告所吸引。宣传画册上介绍该楼盘有“格调大楼”“楼宇双大楼设计”“五星级酒店式入口”,但房屋建成后,孙先生认为实际情况并没有宣传册上说的这般美好,他发现所购房屋设置了配电房,认为购买的地下车库面积缩水。种种不满之下,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返还扣除总房价20%的剩余房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先生认为宣传单中“著名豪宅的增值已是物业销售时的60余倍”“德系精工雕琢为物业增值”“已经铺垫上了厚重的红毛毯”等宣传不符合实际,该房产也并未增值。

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并不是房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范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也不“具体确定”,难以被认定为是房产公司发出的要约,即双方并不存在关于涉案房产一定增值的约定,也就不存在违约行为。

《补充协议》中规定“合同生效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款总价款20%的违约金”,孙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约,并同意支付20%的房款。法院认为该条款并不能理解为任何一方在支付20%的违约金后就可以解除合同。在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孙先生以赔付20%房款的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余姚房产网

通讯员 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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