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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价看涨可以不卖吗?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价看涨可以不卖吗?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2 23:29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价看涨,可以不卖吗?

市民王女士:我前段时间卖了一套房子,并和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已经办理了银行按揭。现在房价看涨,我可以反悔吗?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对合同的生效没有附加其他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即生效,并约束合同各方,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以随便解除。若对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当另行考虑。本案中若买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您是不能随便解除合同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此项规定,买方有权要求您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跟房主妹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但房主不卖,协议是否生效?

市民李女士:我前两天看上一套二手房,跟房主的妹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房主不卖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本案中需判断的是房主的妹妹签合同时是否获得了房主的明确授权,或者签合同后房主是否按照该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如协助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若以上两个事实均不存在,且没有房主的事后追认,在现有情况下是不能要求房主出卖房屋的。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您虽然与房主的妹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得到房主的明确追认,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主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仅约束您与房主的妹妹。因房主的妹妹没有处分权,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您只能要求房主的妹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房主一房二卖,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我该怎么办?

市民刘先生:我最近买了一套房子,还没过户,房主又将该房子卖给了别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我还能要回房子吗?

律师解答:房主在已经将房屋出卖给您但没过户的情形下,将房屋再次卖给了第三人,通称“一房二卖”。本案中需要判断第三人购买该房屋时是否是善意。《物权法》 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主要看第三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是否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则您只能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不能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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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廊坊房产网

记者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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