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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民居住10年房子不在自己名下 房屋转让协议≠房屋所有权

湘潭市民居住10年房子不在自己名下 房屋转让协议≠房屋所有权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2 23:32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湘潭个人房源网2016年5月9日消息:居住了近10年的房屋,却迟迟不在自己名下,余尚很是苦恼,他拿着《房屋转让协议》向法院维权,但法院仅支持了他部分请求。5月6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我们分析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06年1月6日,原房主胡杰与余尚的父亲余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胡杰同意转让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铁路前村的房屋给余磊,房屋总价3万元整,首付1.5万元,余款将在2006年6月底之前一次付清。

按照双方约定,余尚按时将房款全部付清,在得到房屋钥匙、房产权证后,他一直在该房居住。10年间,余尚曾多次找到胡杰,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一直没有回应。无奈之下,他只好走司途径维权。

余尚请求法院判决,胡杰按合同履行其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并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胡杰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协助余尚办理过户手续,但余尚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的请求,遭到法院拒绝。

法官解析

两种看似相同的诉求却得到法院不同的答复,这是什么原因?岳塘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表示,两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余尚要求胡杰按合同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但《房屋转让协议》不具备确认房屋所有权功能。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余尚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胡杰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包括按约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但他不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这意味着,余尚如果想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仅仅凭借一张《房屋转让协议》,而是应该到当地所在房产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算正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责任编辑:湘潭房产网

记者 洪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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