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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逾期未协助办理房产证,业主获赔3000元违约金

房产公司逾期未协助办理房产证,业主获赔3000元违约金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5 22:4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韶关个人房源网2016年5月5日消息:业主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协助其办理、取得房地产权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据悉,2014年7月,原告刘英(化名)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预售商品房屋总价款为600000元,被告应当在2015年6月2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即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即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因自身管理不善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将办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取得房地产权证。原告遂以被告逾期协助办证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并取得上述房产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服判且依法履行了该判决内容。

责任编辑:韶关房产网

曾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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