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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久见】房产老板以代售房产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活久见】房产老板以代售房产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8 06:29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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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老板组织领导传销领刑三年


房产老板以代售房产为名发展会员75人 涉案资金182万元

绵阳个人房源网2016年4月6日消息:记者近日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涪城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原山东烟台某房地产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170 余万元。此后,蒋某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刑罚部分,改判予以追缴违法所得163万余元。

蒋某是平武县人,案发前是山东烟台市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的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2013 年 8 月,蒋某以公司名义与山东省龙口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代理销售房产。 2013 年 11 月,蒋某在绵阳城区设立烟台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办事处(下称办事处) ,宣传代销房产。

由于前期效果不佳,蒋某便设计了 “ 某地产互助团购积分计划(下称互助团) ”,要求参加者缴纳每人 2 万元会员费加入互助团,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积分兑换现金等形式吸引新人,以多种积分形式鼓励会员介绍新人,实际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

截至 2014 年 4 月,蒋某以烟台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 90 余人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书》,收取现金 1709400 元;通过周某、李某、王某等人发展会员 70 余人,且层级已达八级。 2014 年 4 月 28 日,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 年 4 月 21 日,涪城区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蒋某以代售房产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构成了组织传销活动罪。蒋某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

涪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称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公司的房屋销售代理是真实客观存在的,房产项目也是真实的,公司没有要求会员必须发展他人参加才能获利,公司所收款项属购房款。公司实际收入可支配资金只有近 40 万元,全部用于了公司的开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

二审中,侦查机关在蒋某电脑中,将蒋某删除的资料恢复的部分系统数据和书面合同显示,入会会员共计 75 人。证据显示蒋某收取了 90 人缴纳的现金,每张收据 2 万元,收据金额 182 万元。扣除部分人员已兑换的现金,蒋某违法所得为 163.4 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蒋某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蒋某以客观存在的商品为幌子,收取房屋定金,且不予退还,主要以发展 “ 下线 ” 人数为主要目的,一审对其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准确。一审认定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绵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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