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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接手门面就挨封 原是“二房东”作祟

刚接手门面就挨封 原是“二房东”作祟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13 23:3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90后的小庞想开家餐厅创业,却没想到自己刚接手颜先生转让的餐厅,竟然被房东给封了铺,导致无法营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庞将颜先生诉至法院。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决颜先生返还小庞门面转让费3万元,并赔偿水电费 、房屋租金损失6000余元。

刚接手经营就挨房东封铺

2014年,小庞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弯塘路经营餐厅的颜先生。随后,双方达成协议,颜先生将餐厅转让给小庞,小庞则要给颜先生转让费3万元 、店内设施材料费2万元 、加盟费3万元,合计8万元。

而在转让合同中还约定:“甲方需保证合同生效后一年之内商铺不出现房东收房。如发生以上状况,甲方需向乙方归还3万元转让费。”后来,小庞向颜先生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共计7.万元后,取得了该店的经营权。

然而,就在小庞在经营几个月后,真正的房东阿秋出现了。阿秋来到店里告知小庞要收回房屋,小庞赶紧找来颜先生与阿秋协调。这时小庞才得知,颜先生竟伪造了其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未经房东阿秋同意就将餐厅转租给小庞。

据柳州个人房源网了解,2014年10月10日阿秋将门面封死,导致餐厅已无法营业。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小庞还将颜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已解除;颜先生返还转让费 、店内设施材料费 、加盟费等合计7.5万元;颜先生赔偿水电费 、房租 、营业损失等。

法院判“二房东”返还赔偿

城中区法院经审查明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后,小庞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费 、店内设施材料费与加盟费, 但小庞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理由是颜先生未经房东许可转租商铺,导致房东提前收回商铺,自己无法进行经营,颜先生有重大违约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商铺 、店内设施材料和加盟经营权转让等3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店内设施材料转让 、加盟事宜已经实际履行,小庞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两项内容具有违约行为,即使小庞不能在涉案商铺中经营餐吧,其完全可以另行选址,使用从颜先生处转让的设备 、材料,依照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该品牌的餐饮。因此,房东收房的违约事由,并不能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事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其他条件,即无权要求解除整个转让合同。

关于转让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房东收房情形,颜先生需向小庞返还3万元的转让费,本案即是发生合同载明的违约事由,根据合同约定颜先生应返还3万元的转让费。另外,颜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小庞停业,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也应由颜先生承担,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柳州房产网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吴漩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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