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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买卖合同弃购商品房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未签买卖合同弃购商品房全额退还预收费用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8 05:59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交了订金,没签订购房合同,由于自身的原因取消购房计划,却遭遇订金不退的情况;支付了认筹款,由于开发商要延迟交房,现在不想购买这套房子了,可之前的认筹款却要不回来……日常生活中,因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少,不过,从今日起,根据新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未签订购房合同预收费用难要回

今年2月13日,马鞍山市的李先生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并于当天交了1万元订金,购房合同手续当时未办理。后来,因某种原因,李先生不想要这套房子,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的订金,可开发商拒不返还订金。2月17日,李先生将电话打进了“12315”投诉要求处理。最终,经马鞍山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与开发商协调,李先生顺利拿到1万元订金。

同样,今年1月3日,陶女士看中了马鞍山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后,付了10500元订金。后来,陶女士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不符,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遭拒。1月11日,陶女士打电话向“12315”投诉。

新《条例》:签合同前反悔,开发商应当返还预收款

“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副科长张丽娟说,新《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张丽娟介绍,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根据新的《条例》,要求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新《条例》维权更有力量

“与新《条例》相比,原《条例》中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据张丽娟介绍,欺诈行为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隐瞒所售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有符合其中之一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张丽娟说,为有效解决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遇到的问题,新《条例》创设了一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明确一系列保护措施,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力量。

责任编辑:马鞍山房产网

文/记者 刘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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