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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口头协商卖老宅 事后反悔想收回

【农村宅基地纠纷】口头协商卖老宅 事后反悔想收回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8 21:3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2004年8月,妻子去世后,李大强(化名)被儿子接到了外地一起生活。同年11月,回到老家的李大强在和老宅屋后的邻居聊天时得知,同族兄弟李海(化名)的儿子到了适婚年龄,李海一直想在村里找处宅基地给儿子盖房。

自己已到外地投奔儿子了,家里的老宅一直空着,李大强便有意把老宅卖给李海。

2005年1月,在同族兄弟李涛(化名)等人的见证下,李大强把老宅转给了李海。当时,双方经协商口头约定,李大强把自家房产一并转让给李海,包括四间正房、两间东配房及院落,用地面积共计280余平方米,房产价款为15000元。

当天,李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先给了李大强2000元钱。同时,李大强也把自家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了李海。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海对几间正房和院落进行了简单的修缮。后来,李海把这套房子用作儿子的婚房。

直到去年5月,李大强突然找到李海,想要收回自家的这套老宅。明明多年前就已买下了这套房产,而且自己一家一直住在这里,李海一口回绝了李大强。

同年7月,李大强一纸诉状将李海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李海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李海返还房屋及院落。

法庭上,李大强拿出了老宅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实房屋的所有权仍属自己,而自己与被告李海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不符合形式要件,所以双方的买卖协议没有成立。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协议成立,应在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现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仍是自己。

身为被告的李海则拿出当初李大强交给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当初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已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实际交付给自己。而当初见证双方买卖的见证人李涛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于2005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海购买李大强房产一处,价格为1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李海给付李大强现金2000元。

据个人房源网(www.grfyw.com)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依据双方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农村交易习惯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原告李大强将诉争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被告李海,被告李海支付了部分价款,故该买卖合同成立。原告李大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房屋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李大强的诉讼请求。

调查

现实生活中,农民往往将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有外来打工者,也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虽然常有农村房屋进行买卖的行为,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呢?

“农村房屋都是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宅基地大都是村里集中分,虽然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可宅基地毕竟还是归村集体所有,这性质是改变不了的。像李大强和李海这种私下的买卖,说到底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是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某单位职工刘磊(化名)认为,农村房屋不能随意买卖。

“买房的李海和卖房的李大强都是一个村的,就算农村的宅基地不能转让,可买卖双方都是一个村的村民,这就只能算是宅基地流转,土地都能流转,宅基地流转不能算违法。对于同村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市民张亮(化名)认为,即使双方都有买卖意愿,也需要经过村委会登记备案等程序。

“房产买卖需要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否则,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生效,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也属无效。李大强和李海买卖房产却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再加上,两个人除了口头协议外,连个书面的协议都没有。”市民王涛(化名)则提出,双方只有在办理了相关登记过户手续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观点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任学敏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即成立生效,但是,物权变更需要办理登记,二者不同步是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常见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案中,李大强与李海之间达成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在事实上已经交付了房屋,由李海占有多年,在李海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驳回李大强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生效,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为确认物权变更,防止纠纷的发生,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沧州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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