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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协助更名促事成

房屋买卖起纠纷,协助更名促事成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22 22:38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诉称:

我于2006年2月以六万元价格购买位于哈达街一处房屋,当时因该房产权证正在办理公产转私产不能办理更名手续,2007年8月该房产权证领取后,我找到被申请人高某某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高某某却说不卖了,次日又说卖也可以,得加钱,总之以各种理由推托,直到现在也没配合更名。

被申请人辩称:

我于2006年把房子卖给王某,因为我八十多岁已经糊涂,当时又没和儿女商量房子卖便宜了,过后儿女都埋怨我私自做主,没办法这房子我只能不卖了,如果卖也可以,王某得再给我两万元钱。

调解经过:

首先调解员对王某讲这事你不能过于着急,高某某可能是一时想不开,你不能和他发生冲突,造成后果对你们双方都不利。

由于高某某年岁高不能前来调解,三名调解员与王某一同来到高某某老人家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调解员对老人讲:你的房子已经卖给王某了,你有义务配合他更名,至于你说你年岁高有些糊涂,又没和家人商量把房子卖便宜了,现在又向王某多要两万元钱你看是不是不应该呀?

2006年房价还没涨,五十九平方米的还是老楼,当时能卖上六万元你也不算亏。现在房价上涨了你觉得卖亏了,那么如果你卖房后房价又降价了呢,王某找你要钱你能给他吗?

再说做人应该讲诚信说到做到,唾地成钉这才是中华美德。而且你们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于情于理你都应该配合王某更名,看您老这么大岁数没必要天天为这事烦心,影响身体健康,早点处理你也静心,在调解员多次反复耐心调解劝说下,老人态度有所改变,同时也表示自己当时没考虑那么多,这事也确实不占理。同意配合王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虽然签了协议,但担心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约好时间携带手续,一同去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调解结果:

1、高某某与王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高某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点评:

2007年以来,随着房价的大幅度上涨,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涌现出来,本案即是该类案件中的典型。

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一般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进行磋商,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后,如无法律特别规定或约定,合同具备以下条件即生效: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一般而言,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的合同在成立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即具备合同约束力,合同缔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是仍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案件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法律适用亦相对简单,但是这类案件的普遍存在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且因为关系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矛盾升级。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该案的过程中牢牢抓住当事人的心理,以中国的传统美德“尊敬老人”“诚信为本”为突破点,用朴实诚恳的语言感化当事人,促使该案得以圆满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双方的对抗性,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责任编辑:长春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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